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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科技厅(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期刊主管部门:
    科技期刊审批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和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行政,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调整如下:

    一、关于申报程序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要在充分做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期刊创办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可以从新闻出版总署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下载), 并附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向自己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刊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创办期刊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创 办期刊的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必须是行政隶属关系,不能是挂靠关系或合作关系。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群众团体设在京外的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报送申请报告时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地方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拟办科技期刊的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经征求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国家科技行政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函告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向提出创刊申请的中央部门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同时抄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解放军系统创办科技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申报。

    二、关于报送材料
    创办科技期刊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报告、主办单位填写的《期刊创办申请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和期刊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创办的科技期刊进行严格把关,对申办的有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须有正式申报文件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一份。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的电子信箱:gappbk@vip.sina.com。

    三、关于科技期刊的变更
    科技期刊的更名、主管主办单位的变更、办刊宗旨的变更、语种、发行范围的变更和登记地的变更,其报送渠道和材料与创办期刊的要求相同。其中,涉及主管主办 单位变更的,须提供原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变更的文字材料以及新主管主办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由新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报。
    科技期刊变更刊期和出版增刊,由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受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刊期变更为周刊的,须依创办期刊程序报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四、关于申报时间
    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分两次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至28日和8月1日至31日。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1991年6月5日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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